是指違反《證券法》、《證券投資基金法》、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》、《證券、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,未經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金融監管部門核準和批準,擅自從事證券發行、證券期貨交易、證券期貨投資咨詢、證券期貨委托理財、基金銷售等業務的經營行為。
一、非法發行股票
1、未經證監會核準,擅自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票發行行為。
2、未經證監會核準,公司股東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,或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后致使公司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變相公開發行股票行為。
二、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
1、非法證券期貨咨詢:是指有關機構或個人未經證監會批準,擅自向投資者或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、預測或建議等直接或間接有償服務的行為。
2、非法證券期貨委托理財:是指有關機構或個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,通過網絡、電視、廣播、報刊等公眾媒體招攬客戶,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期貨投資理財的經營活動。
3、其他有關機構或個人擅自從事應經但未證監會批準的非法股票承銷、經紀(代理買賣)等證券期貨業務的行為。
1、以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等虛假信息為名,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“原始股”,有的甚至瞄準即將發行上市的公司股票,宣稱可以通過網下配售代理申購新股,誘騙投資者的錢財。
2、通過廣播、電視、報紙等媒體廣告以及薦股博客、收費QQ等網絡渠道,或利用收費炒股軟件、私募基金信息等形式進行非法證券投資咨詢,收取高額費用。
3、以證券期貨投資理財為名,以高額回報為誘餌,采取保底承諾、利潤分成等形式代客理財,詐騙投資者錢財。
4、以境外證券期貨代理的名義,用低手續費、低保證金等手段招攬客戶,非法代理境外證券和期貨(商品、外匯、黃金、香港恒生指數等期貨品種)的經紀、咨詢活動。
5、以證券投資為名,偽造相關公司證件和證明材料,詐騙群眾錢財。
五要:1.要學習相關法律法規,增強法律意識;2.要學習證券投資知識;3.要始終保持理性投資心態;4.要在投資前征詢專業人士意見;5.要自覺抵制非法證券活動。
五不要:1.不要抱有“一夜暴富”的幻想;2.不要輕信謠言、傳言;3.不要相信電話、網絡等傳銷蠱惑宣傳;4.不要被表面現象所迷惑;5.不要輕易向他人匯款。
1、如果發現非法證券期貨活動,投資者可向行為發生地的地方政府、證券監管部門、工商部門、公安機關等單位和部門投訴舉辦或報案。
2、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中國證監會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》有關規定,如果非法證券活動構成犯罪,被害人應當通過公安、司法機關追贓程序追償;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,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,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。
宣傳防范非法證券期貨工作是一項長期、復雜、艱巨的系統工程,貴陽朗瑪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將“5.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”為契機,認真學習貫徹新《證券法》,總結活動經驗,推動防范非法證券期貨宣傳教育工作的常態化和規范化,持續提升社會公眾風險意識,履行社會責任。